笔者最近接到几位当事人想退股的咨询。因没有下家愿意接手当事人的股权,所以当事人才咨询律师,询问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 笔者想说的是入股容易退股难。公司有效资本是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获得持续盈利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因此,我国是采取严格的公司资本维持制度。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维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股东想要退股,收回投资款,在找不到下家接手自己股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不是股东非常任性的,想退出就能够退出的。 笔者整理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汇总了股东退股的方法,但不得不说这些方法都有自身的限制,法律没有赋予股东任意退股的权利。 一、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达到退股的目的。 股权可以是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是不能转让给股权所在的公司本身。因为转让给公司本身属于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是需要有法定条件和限制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对以下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决定合并的: 3.公司决定分立的: 4.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5.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四、股份公司设立时,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可以收回股本股款(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五、申请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清算完成后,公司注销即退出公司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情形如下: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法院为了避免公司解散,恢复公司日常经营,对于一些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解决方式,法院可以准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司法解释五第五条)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笔者需要说一下,根据司法案例,若只有公司承诺要回购股东的股权是不行的,因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护的不仅仅是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收回股权后,如果没有下家接手,那么就需要走减资程序。减资程序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同意减资,且公司履行了相应减资通知等程序后,减资的股东方可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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