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被告人楼某,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大专以上学历,无业,户籍黑龙江省鹤岗市绥宾县。 2020年12月12日拘留,次日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逮捕; 坑爹诈骗犯,坑爹诈骗犯1被告人娄某,男,1997年 11月 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 1月 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帅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将其办理的4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并获利人民币3000元。经查,其中尾号为2023的工商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银行卡内流水金额达到人民币70万余元。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娄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娄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谷某、黄某、褚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交易明细、手机鉴定意见、扣押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娄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适当并予以采纳。依法追缴被告人娄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之手机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之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坑爹诈骗犯,坑爹诈骗犯1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坑爹诈骗犯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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